(二)負責全市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指導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全市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的統計分析、預測和監測工作,提出近期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運營中的重大問題。
(四)引導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調整投資方向、產業和產品結構。
(五)負責推進全市城市工業園區(樓)建設;負責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建設;引導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建設。
(六)負責國家和市中小企業專項扶持資金的管理,協調相關專項資金的組織和安排。
(七)指導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的科技創新、人才建設和信息化建設。
(八)指導和規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行業協會和社會化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提供服務。
(九)負責全市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負責三峽庫區淹沒工礦企業的關閉、破產、搬遷和結構調整;負責重慶三峽庫區淹沒工礦企業結構調整辦公室。
(十壹)指導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和市場開拓,指導和協調區縣(自治縣)開展中小企業招商引資工作。
(十二)負責引導全市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融資,參與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十三)負責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的維權投訴,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負責協調減輕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負擔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四)承擔重慶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