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名稱:xx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實施主體:xx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單位:xx通信管理局
第四,法律依據
制定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第七條:“國家根據電信業務分類,對電信業務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管理機構)是經營許可的審批管理機關”。
動詞 (verb的縮寫)許可條件
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者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具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能力。
(4)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和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及物動詞申請材料
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的電信業務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公司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2)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
(3)公司簡介。包括: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公司、人員、場地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者企業法人驗資報告以及電信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股權結構和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實施方案和技術方案。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證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措施。
(9)證明公司信譽的相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從事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應當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
七。程序和持續時間
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1)申請程序:
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
(2)驗收程序: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不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職權範圍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和決定程序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