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壹條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通過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門戶網站、辦事大廳等渠道,及時公示、公開行政許可審批相關信息。
商事登記機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有關單位履行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使用管理的相關職責,依法傳送、公示相關信息。
公示、公開的相關信息應當包括申請辦理的依據、條件、程序、辦理期限和需提交的各類文書、材料清單及規範。
第五十二條 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對外公示。
第五十三條 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門應當組織清理、統壹公示下列行政許可審批目錄: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事主體設立前依法應當報經批準的行業目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應當取得規劃、環保、消防、文化或者衛生等有關行政許可審批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項目目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許可審批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項目目錄。
前款所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目錄所對應的許可審批事項包括由國家、省、市、區行政許可審批機關審批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壹)商事登記業務範圍、各類文書、材料清單及規範。
(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三)商事登記薄的登記事項及備案信息。
(四)商事主體年度報告提交情況。
(五)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
(六)商事主體受行政處罰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屬於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公示其記載經營範圍的申請書。
第五十五條 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的要求,提交行政許可審批信息、監管信息及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並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五十六條 商事主體應當通過珠海市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業務平臺,及時提交章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繳付和經營場所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和提交年度報告情況。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前款信息提交至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五十七條 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公示信息。利害關系人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公示信息時,應當提交信息公示申請書。符合條件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公示。
利害關系人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公示的信息,應當是起訴受理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決定等有效法律文書所記載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