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紀念冊、專刊、特刊、海報;
(二)廣告掛歷、臺歷、掛歷畫、畫冊、手冊、專刊和圖片;
(三)文學、歷史、方誌;
(四)內部信息刊物;
(五)其他非營利性出版物;第四條市新聞出版局是本市非營利性出版物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五條非營利性出版物的出版實行許可制度。第六條非營利性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七條申請出版非營利性出版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出版單位必須是對出版物承擔管理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出版物的內容必須與出版單位的業務範圍相壹致;
(三)出版物因工作需要必須由出版單位出版,不能由國家正式出版單位出版的。第八條申請出版非營利性出版物,由出版單位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新聞出版局審批。市新聞出版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出版單位和主管部門;
(二)出版物的名稱、宗旨、主要內容、目標讀者和發行範圍;
(三)出版物的版式、印張、字數、(或播出時間)、插圖(含照片)頁數、印數(份數)、出版時間;
(四)出版經費及經費來源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說明每本書(張、盤)的成本;
(五)是否做廣告並估算廣告費收入;
(六)印刷或承包單位(必須持有出版物印刷許可證或音像制品復制許可證或電子出版物復制許可證的單位)。第九條申請出版非營利性出版物有下列內容之壹的,應當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壹)用於境外宣傳的出版物必須報市對外宣傳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二)出版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必須報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出版物內容涉及宗教、民族問題的,須報宗教、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批準;
(四)出版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的地方教材、輔助教材、教輔材料或各種培訓教材,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十條出版非營利性出版物的申請經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後,發給《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出版許可證》,並將該證委托給承印單位或承印單位,否則印刷單位不得承接委托加工。
《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在批準的期限內壹次性有效。內容相同、媒介不同、版本不同的非營利性出版物視為不同的非營利性出版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申請審批。第十壹條非營利性出版物收費標準由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經市物價局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非營利性出版物刊登廣告,必須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廣告許可證》,廣告收入僅限於彌補出版經費的不足,總額不得超過出版物的25%。
政府機關出版的非營利性出版物和財政撥款出版的非營利性出版物應由企業刊登廣告或贊助。在向新聞出版局申請之前,他們必須經過市贊助集資審批小組的批準。第十三條非營利性出版物必須包含出版記錄。出版記錄包括:
(壹)出版單位、主管部門、總編輯、責任編輯。
(二)《珠海市非營利性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編號;
(三)出版時間;
(四)出版物的開本、印張、字數(或播出時間)、印數(或份數);
(五)收費金額(如不收費,應註明“免費閱讀”字樣);
(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名稱;
(七)廣告經營許可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