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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以下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的關於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本辦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屬設施、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是指各類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項目的招標。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建設工程招標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範圍的核準。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協調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與行政監督部門的關系,組織處理有關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內部運作的投訴、舉報。負責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管理。

市行政監察部門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調查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按照本辦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及咨詢服務。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收集、保管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範圍和方式

第八條、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或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列入國家、省計劃的大中型或重點基本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公開招標:

(壹)服務合同估算金額15萬元以上的造價咨詢。

(二)服務合同估算金額25萬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項目。

(三)估算造價5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總承包、施工。

(四)采購合同估算金額50萬元以上的設備及材料采購。

第九條、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規定經批準之後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只有少量幾個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經國家安全部門、保密部門認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經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經批準邀請招標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市行政監察部門及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可以預見並需要事前準備的經常性發生的交通、水利等維修搶修工程,應當每年度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預選3個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進行維修搶修時再采取隨機方式確定具體的承包人。

第十壹條、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之後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市國家安全部門認定涉及國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門認定涉及國家秘密,並且不宜招標的。

(二)停建或緩建之後恢復建設,且中標人未發生變更的。

(三)企業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築及附屬工程,且該企業資質等級符合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勘察、設計、咨詢服務等。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經兩次招標失敗的。

(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不進行招標的,應當將審核文件抄送市行政監察部門及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內部應當建立起公開、公平、公正的監督管理機制,通過集體決定方式擇優選擇承包人,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費用或造價。訂立合同之後隨意擴大承包範圍、增加費用或造價的,發展改革部門及財政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事宜:

(壹)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技術、財務及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3名以上具有招標經驗的工作人員。

(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

招標人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代理服務合同估算金額15萬元以上的,應當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采用公開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迫招標人委托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辦理的事項,除特別註明之外,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並按照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支付服務費。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質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範圍之內代理招標事項,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不得接受所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及投標咨詢業務,不得非法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章、招標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接受投標報名、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及地點、組織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以及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經取得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

(二)已經取得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招標範圍的核準文件。

(三)相應資金已經落實。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提供發展改革部門的年度批準文件或本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提供銀行資金證明或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

建設工程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設備和材料采購招標,除具備上述條件之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經按照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二)具有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並已經取得設計審查批準文件。

可行性研究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項目招標,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九條、招標應當使用規範的資格預審文件示範文本或招標文件示範文本。

第二十條、招標公告發布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備案。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向招標人指出,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出之前予以糾正。

第二十壹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備案後確需修改的,招標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重新備案。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已經發出的,招標人須在資格預審申請截止或投標截止之前至少提前15日將修改內容或修改之後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發放給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發布招標公告,並至少應當在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進行發布,公告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三條、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招標人的名稱及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費用。

(六)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放或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發放或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發布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投標人應當自行下載。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投標人收取制作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合理費用及資料押金,資料押金應當在投標人退還資料時予以退還。

招標人通過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發布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不得向投標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自投標截止之日起開始計算。

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應當在原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擔保。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及投標文件所需的時間:

(壹)編制資格預審申請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7日。

(二)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以行業或地區限制、提高資質等級或以總承包資質附加專業承包資質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報名條件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項目招標,設定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於企業資質、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方面的內容。

(二)施工招標設定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於企業資質、項目經理執業資格、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行為記錄方面的內容。

(三)采用資格預審的建設工程招標,設定投標報名條件只能限於企業資質方面的內容。

(四)投標報名條件設定的資質應當符合國家建設部的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等級標準。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不得采用搖珠、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投標人。

第三十條、招標人不得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和技術。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不得設定不合理的業績、信譽等評審事項。設定的業績、信譽等評審事項應當與投標人完成招標內容有密切聯系,評審標準應當與招標內容的規模及性質對應,有效時間限於招標之前的3年之內。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公開標底並合理設置投標報價上限,投標報價上限不得超過標底。

第三十三條、施工招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

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項目招標采用的計價方法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合同價款支付方式及結算方式。

施工壹般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每月支付合同價款,其他應當按照交貨、服務進度定期支付合同價款,支付比例為已經完成工作量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結算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交貨或服務全部完成之日起90日之內完成,結算的支付比例不得少於結算價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數額壹般不得超過投標報價上限的百分之二,施工招標不得超過80萬元,其他招標不得超過10萬元。投標擔保有效期限至少應當超過投標有效期30日。

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數額壹般不得少於投標報價上限或中標價的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投標報價上限或中標價的百分之四十。

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提交中標價與投標報價上限之間的差額作為履約擔保,差額少於中標價百分之十的可以按照百分之十計算。

除差額履約擔保之外,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方式相同、數額相等的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人在尚未確定中標人之前提交履約擔保。

第三十六條、擔保可以采用現金或不可撤銷銀行保函的方式,擔保數額超過100萬元的,招標人應當允許投標人采用不可撤銷銀行保函方式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招標應當采用下列四種評標辦法:

(壹)最低價(次低價)評標辦法,適用於所有招標。

最低價(次低價)評標辦法是指確定有效投標報價最低(次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二)合理低價評標辦法,適用於所有招標。

合理低價評標辦法是指確定低於並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標報價平均值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三)兩階段評標辦法,僅適用於項目總承包、勘察、設備及材料采購招標,以及招標內容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施工總承包招標或500萬元以上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招標。

兩階段評標辦法是指第壹階段通過技術、業績、信譽標書評審確定不少於3名投標人進入第二階段經濟標書評審,確定第二階段有效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四)綜合評標辦法,僅適用於可行性研究、造價咨詢、設計、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項目招標。

綜合評標辦法是指通過技術、業績、信譽、經濟標書評審確定綜合排名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人。

兩階段評標辦法和綜合評標辦法的技術標書壹般為暗標,標書內容不得出現與判斷投標人身份相關的標識或暗示。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投標人根據招標人介紹情形作出的判斷和決策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招標人對投標人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提出的疑問,應當以召開招標答疑會議等形式進行解答並將解答以書面方式發放給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解答的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招標人設定的投標報名條件、投標擔保條件、履約擔保條件、合同價款支付方式、評標辦法等導致投標人少於5個的,視為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但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潛在投標人少於5個的除外。

第四十壹條、招標人對所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無論是否已經確定中標人,均可依法責令改正、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招標人可以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確定投標人:

(壹)招標內容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招標,以及500萬元以上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招標。

(二)技術復雜或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咨詢服務項目招標。

第四十三條、資格預審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人數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除1名招標人代表之外,其余成員在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內采取隨機方式確定。

第四十四條、資格預審應當采用下列方法:

(壹)定性評審法:招標人根據建設工程需要,設定必要合格條件標準。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應當就投標人是否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進行評審,選擇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為合格投標人。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少於8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設定資格預審條件或重新招標。

(二)定量評分法:招標人根據建設工程需要,設定必要合格條件標準,並按照百分制設定附加擇優條件的評審指標權重及評審細則。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應當首先就投標人是否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進行評審。

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少於8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設定資格預審條件或重新招標。

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在8個以上12個以下的,其投標人全部成為合格的投標人。

滿足全部必要合格條件的投標人超過12個的,招標人可以按照附加擇優條件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選取不少於12個合格的投標人。

第四十五條、資格預審完成之後,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的評審報告交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確認。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報名的投標人名單。

(二)提交資格預審申請的投標人名單。

(三)各項原始評審記錄。

(四)合格的投標人名單。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名單在珠海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並在公示期滿之後的3個工作日之內,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法。

第四十七條、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僅限於資格預審階段作為選取合格投標人的根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資格預審的評審意見引導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第四十八條、資格預審完成之後,招標人不得再對投標人進行業績和信譽方面的評審。

第四章、投標

第四十九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招標人的任何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向該建設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等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建設工程的施工投標。

禁止直接隸屬同壹法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參加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五十條、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同投標。招標人不得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

第五十壹條、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相關規定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壹專業的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五十二條、聯合體各方應當訂立***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及責任,並將***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壹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同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各方訂立***同投標協議之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

第五十三條、聯合體參加資格審查並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應當在投標截止之前征得招標人同意。變化之後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前未經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聯合體的資質降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的,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五十四條、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主辦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及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並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署的授權文件。

第五十五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聯合體主辦人的名義提交投標擔保。以聯合體主辦人名義提交的投標擔保,對聯合體各成員有約束力。

第五十六條、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當符合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及條件。

第五十七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數額和方式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人不按照要求提交投標擔保的,招標人可以拒收投標文件。

無論投標擔保來源如何,都僅向投標人退回。

第五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至指定地點和指定接收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開標之前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可以拒收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後送達的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規定可以在開標會議現場或投標截止時間之後提交的資料除外。

第五十九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經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後,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標文件,但經評標委員會認可的細微偏差補正以及招標人要求投標人作出的承諾或細微偏差補正除外。

第六十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投標報價投標。

第六十壹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內定中標人後再參加投標。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擔保來源於同壹投標人或同壹賬戶。

(四)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機構或同壹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除規定格式及內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內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的錯漏之處不合理的壹致。

(七)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呈規律性變化。

(八)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員存在相同人員。

(九)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六十二條、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所屬人員、招標人相關負責人的近親屬操縱投標或代表投標人參與投標。

(二)招標人在資格預審評審或開標之前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並將資格預審或投標情形告知其他投標人或協助投標人撤換、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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