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以公告;
2.期中報告
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而投資者並不知情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作出公告,說明該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屬於重大事件,應隨中期報告壹起提交:
(1)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購買房產的重大決策;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行為,或者發生數額較大的賠償責任;
(五)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虧損;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7)1/3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公司經理發生變更;董事長或經理不能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發生重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
(11)公司因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
(12)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資計劃及股權激勵計劃作出相關決議;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股份;任何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15)重大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抵押、質押;
(16)主營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提供重大對外擔保;
(18)取得大額政府補助及其他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利益;
(19)變更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錯誤、未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予以改正的;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