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立經濟利益***享機制,促進村礦和諧
壹是企業收益村礦***享。鼓勵參與全市壹、二輪煤炭資源整合的企業,讓出新增可采資源量的10%~15%,由煤礦所在村組的村民,通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資源價款加15%收益的價格購買,使村集體成為煤礦的股東,拓寬村民致富門路;鼓勵新建地方煤礦讓出3%~5%的股份給涉煤村集體經濟組織,吸收村民參股;鼓勵現有中小型煤礦企業讓出壹定的股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允許村民以土地收益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向企業投資入股。凡是有集體煤礦的村組,鼓勵村民以入股的方式參與利益分配,風險***擔,利益***享;各縣區要協調當地煤炭開采企業,按照噸煤利潤提取壹定額度的資金,用於改善當地村民生產條件,提高生活水平和質量。
二是多渠道增加村民收入。縣區政府要根據煤礦企業的用工條件,安排專項資金,成立專門機構,有針對性地培訓村民,引導村民離土不離村,就地轉變為產業工人。煤礦企業應優先吸納當地符合用工條件的剩余勞力,增加村民工資性收入;積極組織村民圍繞煤礦生產發展相關配套工業產業和運輸業、餐飲業、物流商貿業等服務業以及進行工程承包,協調礦區企業主動消化當地的農副土特產品,增加村民的生產經營性收入。
三是履行社會責任,改善礦區環境。鼓勵和引導煤礦企業參與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等活動,並通過給煤礦所在村群眾無償提供生活用煤、給貧困戶和老年人提供生活補助、對災病戶給予救助等措施,改善村礦關系。所在地村組要為煤礦的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推動建立礦區發展、煤礦采空區治理、礦區環境汙染治理、礦區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礦區群眾養老保險等方面的專項基金,由政府有關部門設立專門賬戶統壹管理,為礦區群眾在資源枯竭後長期的生產和生活需求提供保障;鼓勵中央、省國有煤炭企業通過各種形式對所在村組群眾給予扶持和幫助,力爭所在村組群眾收入達到全縣區礦區村平均收入水平。制定國有企業特別是境內中央、省國有煤礦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制度,企業必須按年度公布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並建立評價體系,對履行情況進行評比,促使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承擔相應義務。
(二)加強生態保護,促進人與環境和諧發展
壹是落實生態保護政策。把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措施納入新建煤礦項目的備案、核準和審批過程中,凡沒有經過環境影響評價,壹律不準開工建設;沒有執行“三同時”的,不得投產。對國家明令禁止開采煤礦的區域,不得批準項目實施;實行清潔化生產,全市所有生產礦井生產工藝必須符合清潔化生產要求,“三廢”達標排放,防塵防噪措施落實到位;建立煤炭資源開發破壞環境行為監督和責任追究的約束機制,落實企業責任主體和政府監管主體責任,嚴厲打擊破壞性、掠奪性開采行為。
二是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通過積極探索實踐,並爭取省上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實現生態補償的制度化和規範化。督促煤炭企業把保護和治理經費納入煤炭生產成本,在生產經營中予以提留;建立對煤炭開采造成的地質災害評估機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災害評估鑒定,為賠償提供等級鑒定依據。各縣區要參照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分類制定完善土地征用、生產飲用水源汙染破壞、農田汙染毀壞及改種、損害賠償和拆遷安置補助標準;加大采空塌陷區的治理力度,按照“突出重點、示範先行、總結經驗、逐步推進”的原則,積極推進神府礦區采煤沈陷區綜合治理試點工程。對治理難度大,已經不具備居住生活條件的地方,制定壹攬子方案,實施整村搬遷。對村莊壓覆煤炭資源的新建礦井首采區,實行先搬後采制度。
三是發展新型產業。制定能源企業綠化政策,使能源企業特別是涉煤企業造林綠化工作實現常態化、制度化;積極發展非煤產業,加快培育新型產業和新的經濟增長點,減少對煤炭資源的過度開發以及對煤炭經濟的過分依賴,減輕環境壓力。
(三)規範資源開發秩序,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壹是提倡安全生產。加強安全監管,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全面推行安全標準化礦井建設,到2011年年底,全市境內所有生產煤礦實現標準化。對逾期不能達標的,壹律停產整改。新建、改擴建煤礦在聯合試運轉期,必須達到省級標準化最低等級;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核定能力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生產。嚴禁各級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
二是嚴厲打擊違法開采。嚴禁無證開采,對私開“黑口子”、私挖“明盤”等非法行為,依法堅決從嚴從快處理;嚴禁違法出售、出租、轉包煤礦或以擴股、合作等名義變相轉讓采礦權;采礦權流轉必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和有關規定進行變更登記、備案,並繳納相關稅費。違者依法予以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相關證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建立矛盾協調化解機制,促進村礦和諧
壹是建立村礦矛盾協調機制。制定煤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建立礦區警務室,健全鄉村調委會、治安中心戶、信息報送員制度,做到輿情信息暢通、工作處置及時。二是建立組織協調管理機制。倡導涉煤村和所涉煤礦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書記由村幹部擔任,副書記由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組織引導煤礦聘任壹名村“兩委”班子成員擔任煤礦民調副礦長,協調村礦之間事務,有效保障村礦雙方權益。三是在涉煤鎮逐步推行擴權強鎮試點,擴大鎮壹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特別是對轄區煤礦企業的管理服務職能。
(五)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實現礦區和諧
壹是健全完善村級民主管理制度。加強村務公開,大力推行“四議兩公開”工作法,保障礦區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加強民主理財,村級財務收支、參股分紅、扶貧資金和物資發放等群眾關註的敏感問題,及時或定期公布於眾,做到公平、公開、公正。
二是加強礦區基層組織建設。結合換屆工作,把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強,有基層工作經驗的同誌提拔到領導班子中;選派具有豐富農村工作經驗的幹部到涉煤村支部擔任書記,增強化解村礦矛盾和推進新農村建設的能力。以“升級晉檔、科學發展”為載體,在礦區村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創建壹類村、擴大二類村、提升三類村、減少四類村。開展黨員民主評議、黨員設崗定責、黨員公開承諾等活動,不斷擴大黨員發揮作用的領域和途徑。
三是加強基層黨員思想作風建設。堅持完善“三會壹課”制度,加強對黨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對流動黨員要采取流出地和流入地雙向互動辦法,加強教育管理。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十六字方針,發展農村黨員。加強作風建設,提高黨員黨性修養,增強服務群眾意識,密切黨群幹群關系。加強礦區黨風廉政建設,充分發揮村級監督委員會作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四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對企業和礦區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和監督企業依法開采礦產資源,合法生產,守法經營;教育引導礦區群眾按照法定程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在法律的框架內正確認識和依法行使權利。要抓好執法機關的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和作風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