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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資企業變更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指依據《公司法》、《外商投資法》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應與申請事項壹致;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

4.與變更相關的文件:

(1)變更名稱的,提交《企業名稱變更登記通知書》;

(二)變更住所的,應當提交變更後住所的合法使用證明。提交自有房產產權證復印件,提交原件核驗;提交租賃房屋的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人的產權證復印件;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減少註冊資本的,應提交減資公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的報紙樣本;

(五)變更經營範圍,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批準方可登記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前置批準文件或者證明;

(6)變更股東的,應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依法經其他投資者同意轉讓的聲明、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涉及公證的應提供當地公證機關的公證文件;

5.領取紙質營業執照後交回的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6.上述事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並按照相應的材料提交規範提交相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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