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沒有特別規定認繳期限。
而是公司設立或者變更的時候,由章程約定出資期限即可。
這就是說,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去約定出資期限。
股東之間約定即可,但是應該符合實際生活狀況和邏輯。
公司法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擴展資料:
簡介
認繳資本又稱發行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即股東同意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認購下來的股本總額。這個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東對本人所應繳納的全部股本的承諾和認可,但是他和實繳股本是兩個概念。認繳資本可能等於註冊資本,也可能小於註冊資本。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壹次全部認足,因此,認繳資本壹般等於註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足資本後,可以分期繳納股款。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壹般不要求註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於註冊資本。
相關規定
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對公司資本采納了壹定程度上的授權資本制,即允許公司成立時股東只實際繳付壹定比例的認繳資本,其余認繳的資本在公司成立後的壹定期限內繳清即可。所以,公司的註冊資本等於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的認繳資本總額,但公司成立時的實繳資本可能小於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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