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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館是做什麽的?

駐外使館的職能包括:維護本國公民和法人在外國的合法權益,向本國公民發放或延期護照,向外國公民發放簽證。

對於生活在海外的中國公民來說,無論是在海外學習、工作還是旅遊,各國駐華領事館都可以算是大家最堅強的後盾。

在異國遇到麻煩,領事館可以提供必要的幫助,在緊急情況下保護人身安全。尤其是近幾年,越來越多獲得加拿大永久簽證的中國人,在加拿大的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壹些困難的事情,需要領事館的幫助。

中國通常在國外有大使館和領事館。大使館代表整個國家的利益,而領事館主要負責管理當地國民和其他領事事務。平時遇到事情都是領事館。了解領事館能為中國公民提供哪些服務和幫助是非常必要的。

大使館的主要職能:

在使領館中,壹批由國內有關部門精心挑選的高素質人才,從事著政府指派的各項重要外事工作。

那麽,大使館(和領事館)到底承擔什麽?

2008年4月6日,在維也納簽署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三條規定如下:

文章

1.除其他外,大使館的職責如下:

(a)在接受國代表派遣國;

(b)在國際法允許的範圍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在接受國的利益;

(c)與接受國政府打交道;

(d)通過壹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情況和發展,並向派遣國政府報告;

(e)促進派遣國和接受國之間的友好關系,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

2.本公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大使館執行領事職務。

第二段說明使館也可以履行領事職責。那麽,領事職責指的是什麽?

1963年4月23日,同樣在維也納簽署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對此有明確規定。《公約》第5條內容如下:

第五條領事職責

領事職責包括:

(1)在國際法允許的範圍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和法人)在接受國的利益;

(2)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促進派遣國和接受國之間商業、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的發展,並促進兩國在其他方面的友好關系;

(3)通過壹切合法手段調查國內商業、經濟、文化和科學活動的情況和發展,向派遣國政府報告並向有關人員提供信息;

⑷向派遣國國民簽發護照和旅行證件,並向打算前往派遣國的人簽發簽證或其他適當證件;

⑸幫助和協助派遣國的國民----個人和法人;

(6)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和類似的職務,並處理某些行政事務,但以接受國的法律和規章不禁止為限;

(7)根據接受國的法律和條例,在接受國境內發生死亡和繼承時,保護派遣國國民——個人和法人——的利益;

(8)在接受國法律和條例規定的範圍內,特別是在監護或托管的情況下,保護身為派遣國國民的未成年人和其他行為能力不足者的利益;

(9)根據接受國實施的措施和程序,當派遣國國民因不在當地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在適當時間內自行維護其權益時,在接受國的法院和其他機關擔任其代表或為其安排適當的代表,以獲得臨時措施,根據接受國的法律和規章保護此類國民的權益;

(10)根據現有國際協定的規定,或在沒有這種國際協定的情況下,以符合接受國法律和規章的任何其他方式,轉遞司法訴狀和司法文件以外的文件,或簽署委托書或授權委托書,代表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

(十壹)對具有派遣國國籍的船舶、在該國註冊的航空器及其機組人員行使派遣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檢查權;

(十二)向本條第(十壹)款所指的船舶、飛機及其機組人員提供協助,聽取有關船舶航行的陳述,檢查船舶文件並蓋章,在不損害接受國權力的情況下調查航行中的任何事故,並在派遣國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調解船長、機組人員和水手之間的任何糾紛;

(十三)執行派遣國對領館指示的、駐在國法律法規不禁止的、駐在國不反對的、或者派遣國與駐在國現行國際協定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在壹些著作中,對領事職責有了更清晰、更明確的概述。例如,馬軍主編的《國際法詞典》指出:

“領事的使命主要是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商業和經濟利益,並處理與此有關的各種事務。例如,促進始發國和接受國之間商業和經濟關系的發展;調查接受國的商業和經濟情況,並向派遣國政府報告;簽發護照和旅行證件;

接受派遣國國民的出生、死亡和婚姻申報,證明遺囑,調查證據和轉遞司法訴狀;保護和監督派遣國的船舶、飛機和船員,檢查船舶證件,調查航行糾紛,調解船員之間的糾紛等。"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大使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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