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實踐中判斷退款金額的標準或方法有三種:
第壹,雙方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明確約定,這主要發生在壹些非常成熟的機構或者收費高(有保障)的機構。這種協議如果不利於消費者,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需要具體分析。
二是省級教育部門制定的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在司法實踐中,壹些法官參考這壹文件來計算和確定退款數額。
第三,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壹般是指扣除已經發生的培訓費後,退還剩余的費用。法官也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適當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
壹、合同協議
不同企業的初衷因為合同規定的退款不同程度不同。
如果通不過課,是最典型的,而且收費高。如果失敗了,會得到退款,對考生也有壹定的保障。實踐中,很多“剛退費”壹般會設置兩個條件,壹是自己打算參加的考試不及格,二是課程出勤率達到壹定標準,即出勤合格。這種協議,執行的比較好,退款相對容易壹些。
有些機構為了提高知名度,吸引學生報名。合同可約定自簽訂之日起10天內(實際為8天、15天和30天)全額退款;正式開課前全額退款。這些規則對學生本身是有好處的。
壹些機構會控制退款率,以明確他們的權利和義務,防止糾紛。退費的具體規則和程序在教育培訓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其法律目的非常明確,試圖通過“表示真實”來根治不符合退款政策和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從而在形式上看似有不退款或不退費的理由,合法合規,有可能找到不退費或不退費的理由。
還有壹些教育機構直接同意“收費不退”。如果這種條款無效,就不再多余。
壹般來說,教育培訓合同基本都是格式條款。退費相關的規則肯定是有利於教育機構的,或者是出於營銷目的,或者是出於形式合規的要求,或者是試圖通過協議達成形式上對自己更有利的退費規則。
如果合同規定的退款規則限制退款,消費者可以關註是否損害消費者權益,是否可能無效。
第二,按照退款方式退費。
壹般各省都有自己的退費管理辦法。以廣東省為例。
2003年,廣東省教育廳制定頒布了《廣東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退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細規定了退費細則。
(壹)教育機構嚴重過錯退費
如果教育機構嚴重違規,教育機構必須全額退還所有費用和利息。判斷和區別的關鍵在於教育機構的嚴重過錯。
《辦法》第5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教育機構必須退還全部費用和利息,並承擔其他合理費用:
(a)籌備期間的招生;
(二)在停止招生行政處罰期間招生的;
(三)超出辦學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招生的;
(四)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標準收費的;
(五)教育機構發布、散發虛假廣告(簡章);
(六)教育機構未按約定向學生提供教育服務的;
(七)因學校要求學生轉學或轉專業,導致學生退學的;
(八)因教育機構失信、教學管理混亂,導致教學質量得不到保證,或者學生不能正常學習的;
(九)教育機構跨學年收取的費用;
(十)因學校原因造成的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2)因學生客觀原因退費。
學生的原因,但這個原因屬於客觀情況變化,沒有主觀過錯。退款程度居中。
《辦法》第6條規定:
學生註冊後,有正當理由退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教育機構必須按規定退費:
(a)中途死亡;因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體檢後確實不宜繼續學習的(需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二)應征服兵役的學生(出具應征入伍通知書);
(三)因不可抗力,學生家庭有特殊困難(憑父母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證明),無法繼續學業的;
(四)家庭遷居或調到外地工作(憑父母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五)學生已經教育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批準轉學;
(6)被列入國家計劃的高等院校錄取(國家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
(七)出國留學或定居的學生(由國家承認的學術機構出具正式錄取通知書或簽證)。
上述情況下,按學期收費或學制不滿半年的教育機構的退款辦法如下:
(壹)課程開始前,已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全部退還。
(二)完成1/5學時及以下,學費和住宿費的70%;完成1/5-2/5(含2/5)課時的,退還60%的學費和住宿費;完成2/5-3/5學時(含3/5學時)後退學的,退還40%的學費和住宿費;完成超過3/5小時後退學,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3)因學生壹般原因退費
退款除了前兩種情況。
《辦法》第7條規定:
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如按學期收費或不足半年的,開學前退還80%的學費和住宿費;完成1/3課時及以下的,退還50%的學費和住宿費;完成超過1/3-1/2學時退學的,退還30%的學費和住宿費;完成1/2小時後退學,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按照退款方式退費還是有法律障礙的。本文件是否適用於在工商部門註冊的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教育機構。
在實踐中,有司法案例表明,在工商部門註冊的教育公司有很好的理由不適用《辦法》。《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教育機構向參加高等教育學歷考試、自學考試和非學歷培訓的學生退費的活動。”筆者的觀點傾向於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選擇是否參照《辦法》,原因有三:
第壹,退費糾紛多發生在工商註冊的教育公司。與民辦非企業法人教育機構相比,這些機構普遍不太規範,更需要明確退費的規則,從退費的實際層面看,兩者沒有區別;
二是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規則已經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註冊為公司;
第三,僅僅因為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就排除《辦法》的適用,最終導致學生退費數額較小,明顯不符合《辦法》的立法宗旨,變相保護了非法辦學行為。
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主要是基於公平原則,扣除教育機構實際發生的培訓費,將剩余的培訓費返還給學生。
考慮到教育培訓合同無效或合同明確約定全額退款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分析教育機構無過錯的學生單方解除教育培訓合同導致的退款問題,以及法官如何判定退款數額。
直接看幾個司法判例!
案例壹:李婷與深圳傅穎語言培訓有限公司、深圳傅穎語言培訓有限公司深南東路分公司糾紛案(案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3 2460號)。
2015 165438+10月20日,李婷與傅穎公司簽訂英語首期課程協議,協議約定由傅穎公司為李婷提供為期24個月的培訓課程。在李婷應付培訓費34499元;自約定之日(含約定之日)起30日內,李婷可以無理由申請全額退款。簽訂協議後,李婷支付傅穎公司培訓費200元,支付傅穎公司深南東路分公司培訓費34299元。之後,李婷在傅穎公司和傅穎深南東路分公司的培訓中心進行了七次培訓。2065438+2006年2月,李婷向傅穎公司和傅穎深南東路分公司申請停課。2016 18月,李婷以傅穎公司、傅穎深南東路分公司提供的課程培訓與承諾不符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退還全部培訓費34499元。
本案中,法院判決:關於培訓費返還問題,由於李婷、傅穎公司、傅穎深南東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已經終止,李婷、傅穎公司、傅穎深南東路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培訓費的計算標準。因此,法院綜合考慮了傅穎公司、傅穎深南東路分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過錯、李婷上課次數、傅穎公司、傅穎深南東路分公司的服務管理費用等事實。
案例二:鄒英義與英育成語言培訓(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英育成語言培訓(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4)佛成法民二初字第431號)。
201165438 2003+10月24日,鄒瑩瑩與英宇成佛山分校簽訂英語首期課程協議。課程類型為高效經典課程,培訓時間27個月,培訓費24888元。其中,英孚雙保規定,學員可在開課後20天內(含開課當天)申請退款,無理由全額退款。當天,鄒穎壹通過中國銀行貸款支付了培訓費24888元。鄒穎怡說,她上課的起止時間是2月2013到15到2014年2月15,她參加了17次課,耳機和材料費298元。
本案中,法院判決英宇誠佛山分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過錯,合同的解除對其造成了壹定的損失。根據公平原則,原告應當對被告進行相應的賠償。被告英宇成佛山分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損失。綜合考慮其服務管理費用,本院酌情確定為1479元,扣除311165438元培訓費和298元信息費後,被告英宇成佛山分公司應退還原告2萬元。
案例三:佛山市南海區曲玲蘭與偉博教育培訓中心合同糾紛案(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8)第11039,粵0605民初)
2017年3月30日,曲玲蘭(學生)與陳(學生顧問)簽訂學生登記表,內容為:註冊課程為普通班壹級;學費13800元;學習時間為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學習地點在佛山中海萬金豪園壹樓韋博國際英語。2065438+2007年3月30日,曲玲蘭通過銀行轉賬成功支付13800元,商品為佛山市南海區偉博教育培訓中心。曲玲蘭購買了36節課時,其中1-4人12節課,1-10人24節沙龍課;曲玲蘭分別在5月17,5月24,6月1,7月11上課。這些課程是兩門L1課程和兩門I級課程。
本案中,法院判決原告和被告在簽訂入學合同時,應當明確了解學習內容和自己的學習目的,應當對自己的學習時間和興趣做出合理的評估,並參照自己的經濟能力決定是否參加相應的培訓和學習。結合原告實際已上了四節課的事實,綜合考慮被告支付的服務管理費用,法院判決被告微博培訓中心退還原告培訓費6000元,原告主張超出法院核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單方解除合同,相應的利息主張也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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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案例來看,學生如果參加過培訓,發生糾紛訴諸訴訟,可能很難實現全額退款。消費者在維權時最好有個好主意,沒必要太執著於100%退款。在倡導之前,我們要根據上面分析的現有規律做壹個簡單的分析計算。在談判過程中,據理力爭,進退有度,做出選擇,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