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離職時突然找我談辭退”,近日這個話題上了熱搜,有網友提醒可能有坑。真的有這種情況嗎?
個人認為要看從哪方面分析了,如果妳想裸辭,這也不算坑,畢竟什麽也不想要,只想離開,領導又同意,工作提前交接好,該交代的和公司交代了,走人就可以。但如果,妳想走正規的程序準備離職,卻又將提前被領導勸走,沒拿到該拿的,這種情況的確有“說法”。
下面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確定“說法”之前,首先妳要知道,離職分多種情形:
先說說自離,是指在單位沒有明顯的違規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提交辭職信,也沒有做好工作交接就直接走人的。
《勞動法》中有規定,在員工自離後,用人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置,不僅拿不到賠償金,還可能因為曠工而被罰款,甚至需要賠償因自離給單位帶來的損失,甚至還可能被單位扣除最後壹個月的工資。
再說說辭職,辭職也屬於離職的壹種。是指勞動者本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妳在試用期時想要辭職,妳只需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單位;如果是轉正後,妳也沒有特殊的違規情況想要離職的話,需要提前30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這種情況下,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但是也不會扣妳應得的工資。還有壹個例外:如果妳辭職是因為單位調崗降薪、未按勞動合同提供相關條件等的原因離職的,經查實後,用人單位應該按辭退的賠償標準支付勞動者解約賠償。
最後就是公司辭退問題,是指單位主動提出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單位是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妳的。也需要結算員工最後壹個月的工資,還要支付賠償金(但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損害單位利益而被勸退,單位不需要支付)。
賠償的標準是:員工每工作滿壹年即支付壹個月的員工本人工資作為賠償,工作不滿6個月的部分按6個月計算,工作超過6個月未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所以,如果領導和妳談辭退,自己沒有違規的前提下,公司該給的賠償會給,該拿的工資也拿了,領導就是想眼不見心不煩讓妳早點走人的話,就不存在坑的問題。
但是,如果沒有拿到,那麽,領導主動和妳談辭退,妳需要註意:
被單位勸辭,如果妳心情不爽,是可以不同意的,但是不可以自作主張不上班,就算領導口頭同意了也不行。必須有證據證明不上班是單位同意的 (最好是書面證據,也可以是錄音、手機短信等),妳才能不上班。
還要留好證據作後續仲裁時使用。也就是說,當公司侵犯妳利益的時候,妳就可以拿出證據來維權,單位才會把該賠償妳的乖乖地拿給妳。
這些證據包括:公司有沒有什麽違規操作,人事有沒有逼迫妳離開的行為,註意上司平常給妳打電話或者語言侮辱的話語截圖和錄音等。
講壹個真事,我閨蜜曾經在壹家上市公司工作,壹開始還可以,但後來感覺總是受到領導和同事排擠,就不想幹了。可能是因為這種情緒帶到工作中了吧,沒過多久被部門領導勸辭,心裏特別不爽。
本來想裸辭瀟灑走人,但看到領導這樣做,幹脆就保留了證據,後來也是“厚著”臉皮堅持上了壹段時間,最終拿到了最後壹個月的工資,也得到了賠償金。
所以,再換工作壹定要謹慎,如果工作的確不合適,決定離職後也要按照相關程序走完離職流程。即便被提前勸辭了,也不要慌,按照正規程序走就行,這樣就可以避免入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