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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38+10月24日湘潭關於進壹步加強湘潭縣新聞網

為有效應對當前嚴峻復雜的疫情,防止疫情輸入,強化“四方責任”特別是個人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規定,現就進壹步加強來潭人員健康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從省外和疫情嚴重的內陸地區來潭的人員,應主動在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報告-入湘報告”或湘潭市疾控中心微信官方賬號“所有抗擊疫情人員入潭報告”上至少提前1天報告,或電話聯系目的地所在社區。全市各交通站、公路衛生服務站對省外、疫情嚴重的內陸地區來譚人員情況進行核查上報。

二是省外及省內疫情嚴重地區人員抵池不滿5天,“湖南省居民健康代碼”為綠色代碼,會在“湖南省居民健康代碼”、“場所代碼”等顯示界面上彈出提醒。

三、省外和省內嚴重疫區來池人員需持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來池。到池後立即進行壹次“落地試驗”,前三天每天完成壹次核酸檢測,第五天再進行1次核酸檢測。如果結果是否定的,彈出提醒將被取消。

四、省外和疫情嚴重的省內地來池未滿五天的人員,不得進入餐飲服務、超市、農貿市場、美容美發、洗浴、室內健身、歌舞娛樂、遊藝廳、酒吧、網吧、密室、棋牌室、麻將館等公共場所,不得參加人員聚集活動。確實需要外出時,需要規範佩戴口罩。

五、本市的單位、企業實體等。應嚴格按照規定實施入場掃碼、查驗核酸檢測證、體溫檢測、督促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做好核酸檢測工作人員的常規、設施和環境的通風和消毒工作。不佩戴口罩的公民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醫院、交通運輸站、超市、農貿市場、機關、企事業單位、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從事快遞、外賣、家政、餐飲、客運、會議、銷售、文化娛樂等服務。

6.個人和企業未履行上述疫情防控責任,造成其感染或傳播疫情或有嚴重傳播風險的,個人和企業的核酸檢測、運輸轉運、集中隔離、醫療救治等相關費用全部由個人和企業負責,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湘潭市公安局關於依法查處疫情防控違法行為的決定。 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屬於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後續根據疫情和防控要求進行動態調整。

原鏈接關於進壹步加強來潭人員健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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