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3.申報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資質,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且不需核對原件。
4.企業章程復印件。
5.辦公場所產權證復印件或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
6.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復印件。
7.註冊管理部門批準的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或變更註冊材料(新企業無資質的)。
8.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復印件。
9.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復印件。
10.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復印件。
11.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復印件。
12.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提供復印件,不需核對原件)。
13.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基本情況及業績表(首次申請勞務資質不用提供此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