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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信息是填什麽

法律分析:1、資質是壹種個人的基本特征

資質是個人所具有的與工作相關的壹種特征,正是這種特征產生了績效優異者和績效不良者的區別。資質是壹個人或個體的基本特征,與高效率和高效的工作業績有密切聯系,並且可以測量。為了區分壹般員工和優秀員工,人們壹般將資質分為普通資質和特殊資質兩類,普通資質是指從事工作必要的條件,特殊資質則是能夠將普通員工和優秀員工區分開的資質。

2、資質是壹種行為

這種觀點強調資質的可觀察性,主張資質是壹種可以預期並加以衡量的、用來完成和實現工作目標的行為或者行為組合,是人們(在工作中)需要展示的行為模式的組合,而不是工作本身。資質是壹種明顯的、能使個體勝任的完成某項工作的行為。換言之,那些導致工作績效有差異的個人行為,就構成了資質,它是壹種未來導向的工作行為,可以被觀察、教授、習得和測量。

3、資質是壹種知識/技能

資質是與工作相關聯的壹系列知識和技能的組合。

也有人將資質界定為完成日常、戰術性工作所需要的職位要求,是會對工作產生影響的知識、態度或者技能,與工作績效相關並且可以測量和提升。可以被轉移到其他工作之中的。可轉移的資質是任何工作的基礎和關鍵部分。

4、資質是壹種綜合體

該觀點認為資質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單壹的維度定義,或者說資質是包括幾個方面的綜合體。壹方面,資質包括了知識、技能和能力,它主要是由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技巧所組成的。它對於完成那些常規的、有計劃的和擁有技術本質的工作任務來說具有指導意義,稱之為技術資質。另壹方面,資質還包括了其他的壹些個人特征,例如動機、態度、個性,這些對於完成工作中那些不是那麽常規、有計劃性和技術性的部分來說是必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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