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會辦公室、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受其委托的其他人員)、侵權人、投訴案件投訴人進行的舉報,行政執法機關在舉報時已立案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獎勵審批、信息公開和結案情況匯總。
市安委會辦公室受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非法運輸舉報案件,由安全生產監管、公安、交通部門委托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查處,並實施行政處罰。第四條舉報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的方式包括群眾舉報、電話舉報、信函舉報和電子郵件舉報。舉報人可以實名、化名、匿名、密碼舉報。
申報單位的通訊地址、電話和電子郵箱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第五條下列違法行為經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舉報並查證屬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市安委會辦公室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壹)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或者超出道路運輸許可的經營範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2)運輸危險化學品時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或達不到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運要求(如冷藏、保溫、通風等);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未配備必要的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備的;
(4)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六)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或者警示標誌與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不壹致的;
(七)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八)運輸危險化學品未配備合格的駕駛員和押運員的;
(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限制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區域,或者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路線、時間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十)委托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的企業和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運輸車輛超出道路運輸許可證經營範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十壹)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時,未向承運人說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和應急措施,或者未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上加貼或者懸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十二)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瞞報、謊報為普通貨物的;
(十三)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十四)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途中停留時間較長,駕駛人或者押運人未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十五)駕駛人、押運人未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在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劇毒化學品、爆炸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散落、泄漏時未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十六)貨運站經營者超載或者超載危險化學品,或者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或者許可不全的人員提供服務的;
(十七)其他違反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六條市安委會辦公室舉報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時,應當詳細記錄相關信息,立即移交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查處,並告知舉報人。第七條舉報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經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標準獎勵舉報人:
(壹)舉報本辦法第五條第(壹)、(十)、(十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給予舉報人654.38+0萬元但不超過2萬元的獎勵;
(二)舉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五)、(九)、(十壹)、(十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0000元的獎勵;
(三)舉報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八)、(十四)、(十五)、(十六)項所列違法行為的,給予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獎勵。
舉報其他違反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市安委會辦公室將根據違法事實給予相應獎勵。
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可以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