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bit 1):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比如機構編制、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機關分別使用1、2、3,其他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使用相應的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
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組織機構類別代碼。
比如機構編制部門可以用1代表機關事業單位,2代表事業單位,3代表中央機關組織的直屬事業單位成立的群眾團體;民政部門可以用1代表社會組織,2代表民辦非企業單位,3代表基金會;工商部門可以用1代表企業,2代表個體工商戶,3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機關的行政區劃代碼,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如100000為國家使用,110000為北京使用,由系統在登記時自動生成,反映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登記情況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了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進行管理的需要,又便於社會識別登記主體所在地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編號:9-17):科目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bit 18):校驗碼,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擴展數據:
統壹代碼的主要特點。
1.獨壹無二。統壹代碼及其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全國唯壹。壹個科目只能有壹個統壹代碼,壹個統壹代碼只能給壹個科目。
主體註銷後,保留代碼,保留追溯查詢功能。比如主體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就要依法註銷事業單位,按法定程序成立新的企業。新成立的企業是新的主體,需要賦予新的統壹代碼。
2.兼容性。統壹代碼最大程度兼容現有各類機構代碼,既能體現無意義代碼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又能發揮有意義代碼的作用,便於分類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改造成本。
在統壹代碼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設計了登記機關的組織類別代碼和行政區劃代碼,與工商註冊號、機構證書號、組織機構信用代碼的對應部分壹致。第四部分,主體標識碼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保證了統壹代碼與組織機構代碼的有效銜接。
3.穩定。壹旦給定了統壹代碼,即使在其存在期間主題信息發生變化,也不會改變。比如,法人和其他組織遷移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時,不變更統壹代碼。
4.全覆蓋。實行統壹代碼制度後,在登記註冊時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統壹代碼;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適當方式續發統壹代碼,實現法人和其他組織全覆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體系建設總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