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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規模以上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是什麽?

最新企業劃分標準如下:

壹、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壹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壹項即可。

二、企業劃分指標以現行統計制度為準。

(1)從業人員,是指期末從業人員數,沒有期末從業人員數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員數代替。

(2)營業收入,工業、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置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采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采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采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采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置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采用營業收入指標。

(3)資產總額,采用資產總計代替。

擴展資料

劃分方法

壹、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三、本辦法適用範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15個行業門類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四、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五、企業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年報每年確定壹次,定報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統計局2003年印發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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