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懷疑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壹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人未采取符合本法規定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金融機構可以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相關身份信息。
擴展數據:
反洗錢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保管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如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客戶身份信息。
2.客戶身份數據和客戶交易信息應當在業務關系和交易結束後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信息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給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