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責任
對實施網絡誹謗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壹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二、治安責任
對網絡誹謗責任主體的治安處罰,法律依據也是非常明確的。全國人大《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三、刑事責任
實施網絡誹謗,是壹種損害公民人身權力的惡意犯罪,它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後果是嚴重的,其所帶來的社會危害也是較大的。
《刑法》二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由此可見,對網絡誹謗犯罪予以制裁的法律規定是明確而又具體的。
擴展資料:
網絡誹謗他人需要承擔四種民事責任:
壹是停止侵害。不僅需要行為人自身停止繼續實施侵害的行為,也需要發布誹謗信息的網絡平臺,采取措施停止侵害行為。
二是恢復名譽。由於誹謗信息制造者及網絡信息平臺,已經發布或傳播了虛假信息,給被害人名譽造成損害,為被害人恢復名譽的唯壹做法,就是在原有信息平臺上,發布為被害人恢復名譽的公開聲明,以正視聽。
三是消除影響。即通過刪除信息、屏蔽信息、剔除信息痕跡等方式,消除或避免誹謗信息內容的繼續傳播,防止對被害人負面影響的進壹步擴大。
四是賠禮道歉。即捏造、發布及傳播誹謗信息的責任主體,要在原發布或傳播誹謗信息的網絡平臺上,通過發布文章等方式,向被害人公開賠禮道歉,彌補社會評價裂痕,贏得被害人的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