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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擔保業務要重點關註哪些資產?

主要依據兩個文件,壹個是申報通知(說明申報條件要依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另壹個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壹、關於做好2010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79號)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72號)精神,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10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發[2010]93號)要求,現將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2010的關鍵支撐點

(1)固定資產建設項目

1.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1)結構調整項目:以輕工、紡織、電子信息行業中小企業為重點,支持采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促進產業升級和產業轉移的技術改造項目;

(2)專業化發展項目:重點是為裝備制造、汽車、船舶、鋼鐵、有色金屬、石化行業企業生產配套產品的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三)節能減排項目:主要支持中小企業應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節能產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產業集群集中治汙減排技術改造項目;

(4)創造就業項目:重點支持產品有市場、填補就業崗位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增加就業崗位的技術改造項目和農產品深加工項目。

2.新興產業建設項目:以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為重點,支持2009年初創企業建設項目。

3.服務環境改善項目。

(1)小企業創業環境改造項目:重點是小企業創業發展所需場地、相應公共工程和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等改造項目;

(2)服務型企業轉型項目:重點是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企業轉型升級項目;中小企業產業集群、中小物流企業產業集群、工業園倉儲條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2)擔保(再擔保)業務補貼項目

1.擔保業務補貼項目: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貼。

2.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補助2009年為擔保機構提供壹般責任擔保和比例風險分擔服務(以下簡稱再擔保服務)的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

3.保費補貼項目:在不提高其他費用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開展的低收費融資擔保業務給予保費補貼。

(3)補貼企業提高質量。

1.提高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主要支持中小企業應用信息管理系統,在日常辦公、財務、庫存、生產過程控制、銷售等方面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項目;

2.企業專利申請資助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開展專利開發和應用項目。

二、申報條件

(壹)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要求。

1.申請技術改造和企業提質項目的企業必須是2008年6月前成立的企業,申請新興產業建設項目的企業是2009年新成立的企業;申報企業須滿足2009年末從業人員少於2000人、產品銷售收入少於3億元、總資產少於4億元的要求;每個企業在同壹年度只能申請壹次補貼;企業需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良好的經濟效益、良好的會計信用、稅務信用和銀行信用;

2.申請項目的擔保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運作,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同時申請業務補貼和保費補貼。

(二)固定資產建設項目申請條件。

1.該項目必須備案。項目必須經具有投資項目審計職能的部門或機構核準或備案。是2011年底前竣工且建設期不超過2年的在建工程。項目建設期限以批準或備案文件中的時間為準。核準或備案文件中未註明建設期限的,項目建設開始日期為核準或備案時間。

2.項目投資限額。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總投資不超過45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總投資不超過60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不超過4000萬元。

3.專門的發展項目。生產協同配套產品的中小企業應占2009年總銷售收入的50%以上。

4.服務環境改善項目。能幫助企業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贏得訂單、穩定就業、增加就業崗位;該項目不征用新的土地,但改造現有的工廠,基礎設施和其他資源條件。

5.增加就業項目。項目建設完成後,企業新增員工人數必須超過現有員工人數的15%。

6.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要求。是指企業采用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有效期內的專利技術,或具有2007年以來獲得的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和省部級新產品鑒定證書的技術。購買技術應提供相關購買證明。

7.節能產品的範圍。指列入《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第壹批)》(國家發展改革委2008年第36號公告)並已進入推廣應用階段的產品。

(二)企業提高質量活動補貼的申請條件。

1.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補貼項目。應該是2008年完成項目建設,2009年經營良好,顯著提高了與項目相關的存貸款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營業利潤率、銷售增長率的企業。

2.企業專利申請補貼項目。應是2007年至2009年獲得國家專利局受理和授權的專利技術超過10項(其中發明專利5項以上),且該專利技術已在產品中使用的企業。

(三)擔保業務補貼項目申請條件。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擔保機構新增擔保業務量必須達到1.5倍凈資產以上,並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2.2009年,中小企業新增擔保業務量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量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小於15萬元(含15萬元,下同),且擔保業務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小於15萬元,擔保業務3億元以上;

3.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得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

4.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量為凈資產的3倍以上,賠付率低於3%;

5.年平均擔保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

6.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操作規範,按規定提取準備金。

(4)再擔保業務補貼項目申報條件。再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擔保機構新增擔保業務量必須達到1.5倍凈資產以上,並符合以下條件:

1.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從事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

2.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和產業政策,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占當年再擔保業務總量的70%以上;再擔保金額在654.38+05萬元以下的新單再擔保業務金額占總再擔保業務金額的70%以上,或再擔保金額在654.38+05萬元以下的新單再擔保業務金額在20億元以上。

3.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量達到其凈資產的5倍以上。

4.年平均再擔保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5%。

5.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第三,幾個要求

(壹)加強領導,認真做好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地方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確保申請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申報項目數量。

固定資產項目:銀川不超過15,石嘴山不超過13,吳忠、中衛、固原、開發區分別不超過8,鹽池、同心縣分別不超過2;其中,5個城市和開發區必須各包含2個服務環境改善項目;

擔保補貼項目:各地區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均可申報;

企業提質補貼:銀川不超過4家,石嘴山不超過3家,吳中、固原、中衛、開發區分別不超過2家;

(3)項目電子版的材料要求。項目申報單位登錄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點擊“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管理系統”,下載項目申報軟件及說明,填寫相關信息,項目申報軟件導出後綴為“sme”的電子文件。每個項目的電子文件應數據準確、信息完整、掃描圖像清晰。

(4)項目對紙質材料的要求。國家對項目申報材料有嚴格要求(見附件1)。地方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要求,對項目單位提交的紙質材料進行審核。

(5)項目申報要求。項目申報采用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同時提交的方式。2015月310前提交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按項目分類填寫匯總表(見附件2),同時提交項目申請表和電子文件(u盤復制申報軟件導出的後綴為“sme”的電子文件)。超過規定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自治區經信委會同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上報國家。

聯系人:嫦娥

電話:0951-5062824

附件1:項目申請數據要求。文件

附件2:匯總表。文件

2010年5月19日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編輯本段]財企[2010]第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為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附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4月30日附件:

[編輯本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6號),由中央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第三條擔保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第四條財政部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的撥付和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保障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額度

第五條擔保基金通過以下方式予以支持: (壹)業務補貼,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年度擔保額的2%給予補貼;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度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貼。(二)保費補貼,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予以補貼,補貼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率的差額。(三)資本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按不超過新增出資額30%的比例給予註資支持。(4)其他。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第六條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以多種方式享受上述資金支持。但單個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的資金支持額壹般不超過3000萬元,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章申請條件和要素

第七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二)從事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和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量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量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小於15萬元(含15萬元,下同),且擔保業務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小於15萬元,擔保業務金額大於3億元。(4)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65,438+00%。(5)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量超過凈資產的3倍,賠付率低於3%。(六)年均擔保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範,按規定提取準備金。(8)其他。第八條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和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占再擔保業務總量的70%以上;再擔保金額在654.38+05萬元以下的新單再擔保業務金額占總再擔保業務金額的70%以上,或再擔保金額在654.38+05萬元以下的新單再擔保業務金額在20億元以上。(4)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量達到其凈資產的5倍以上。(5)年平均再擔保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65,438+05%。(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範。(7)其他。第九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應當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壹)法人執照和章程復印件(復印件)。(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三)經註冊會計師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風險準備金提取情況等)。).(四)擔保業務收費憑證復印件。(五)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第四章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聯合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當年保障資金的支持重點、資助比例、具體條件和申報機構。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申請的審批工作。第十二條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公開組織申請擔保資金。第十三條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當年通知的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第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上報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和項目進行審核,提出項目計劃。第十六條財政部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批資金使用計劃,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支出預算目標,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保障資金。第十七條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後,應按照有關財務會計規章制度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當對擔保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使用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第十九條擔保基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相關原始單據和憑證備查。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專項檢查,並提供相關資料。第二十條擔保基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應當於每年1年底前,向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壹年度資產融資、擔保基金使用和績效情況的材料,同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送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檔。第二十壹條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擔保資金使用情況跟蹤和績效評價機制,於每年2月底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送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報告和本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情況報告。第二十二條擔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壹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擔保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省財政部門和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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