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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調查調解工作的意義何在?

人民內部矛盾涉及行業多、領域廣,僅靠壹兩個部門是不可能完成排查調處任務的。我們各級公務員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先進的人民內部矛盾排查調處聯動機制。

公務員要主動調查準確。深入廠礦、鄉村、社區街道,與群眾面對面談心,了解群眾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切實掌握影響基層穩定的各種問題、動態、信息和苗頭。特別是要盡快發現和掌握本地區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要滾動排查,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

公務員要及時做好基層群眾的調解工作。我們各級公務員要認真研究處理已查明的矛盾糾紛的方式方法,根據其不同特點妥善解決。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特別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作用,通過民主議事、民主談心,協調利益,化解矛盾糾紛,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為保障城鄉居民安居樂業的重要組織形式。

基層政府公務員要善於引導群眾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運用綜合措施把重大矛盾和隱患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努力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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