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以下簡稱《統壹發票》)的復印件和納稅申報表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保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納稅人。
對符合《車輛購置稅條例》第九條減免稅規定的車輛,納稅人除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復印件和彩色照片。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彩色照片由主管稅務機關保存。
1,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的車輛,提供代理證明;
2.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3、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購計劃證明;
4.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5寸彩色照片;
5.其他車輛的,應當提供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稅務機關的批準文件。
已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1,底盤更換;
2、免稅條件消失。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無正當理由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並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及時制定統壹本地區備案價格的具體辦法。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註冊的理由。
車管所應當在辦理註冊登記的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級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人們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和使用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