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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列為失信企業還能正常經營嗎?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多為個人,企業不存在這種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且不影響企業發展的,企業可以繼續生產經營。

法律分析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後果:1。業務異常清單中的記錄將伴隨“終身”。只要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就必須向社會公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即使從業務異常名錄中剔除,曾經被列入業務異常名錄的痕跡依然會伴隨著“終身”。2.政府部門實施聯合信用懲戒。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辦理各類登記事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資質審查、從業資格等相關事項時,將接受行政部門的認真審查。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依法限制或禁止列入異常經營名單的企業。3.日常經營活動受限,金融機構不得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受理銀行開戶、貸款等業務。4.交易對手拒絕在可疑的信貸交易中合作。5.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三年。6.企業負責人的職位會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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