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因四種不同原因申請從異常名錄中去除:
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
補齊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可持資料到企業所屬的工商局申請移除經營異常名錄(見表格下方說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除決定,恢復正常備案狀態。
2.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或者提出可以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並申請恢復正常記錄狀態的,協創網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遷出決定,恢復正常記錄狀態。
3.未按要求履行即時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
申請恢復正常記錄狀態的,應當先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遷出決定,恢復正常記錄狀態。
第四,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
欺詐企業在更正其公示信息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根據《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