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的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
壹是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回應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註冊的人員(以下簡稱冒用者)撤銷其冒用註冊的反映。作出登記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註銷冒名登記。登記機關發生變更的,由現登記機關予以撤銷。
被冒用者本人向登記機關舉報冒用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記錄。被冒用人不能到場反映的,登記機關應當進行遠程身份驗證。
機關應當認真核實被冒用人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本人在場的,核實原件)。被冒名頂替者還可以提供身份證件丟失報警回執、身份證件丟失公告、銀行出具的身份證件丟失記錄、專業機構出具的筆跡鑒定報告等有助於認定冒名頂替基本事實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