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民法規定,我們可以告知其行為已經侵害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其停止侵害,停止罵人,並在群裏公開道歉,以恢復受損的名譽。作為受害人,侵權人完成上述事項後,接受道歉。如果侵權人不履行請求,可以訴諸法院。法律依據如下。(第壹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該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行為人拒絕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其次,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要求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行為進行處罰。按以下條款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第二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朋友會問,兩者都可以接受嗎?作為受害者,兩種方法都可以。但是在這兩種方式中,受害者扮演了不同的角色。第壹是積極參與,第二是需要公安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