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已經履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被執行人的記錄會保留嗎?
首先,失信被執行人和信用記錄是兩個不同體系管轄的事項。失信被執行人屬於法院司法系統,信用記錄屬於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其次,信用記錄應當保存五年,即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而不是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刪除後五年。
司法系統只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負責信用記錄。被執行人履行了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的,應當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去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九條規定,不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其失信信息。
征信系統負責信用信息的保存。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如果已經超過5年,就應該刪除。”這壹條是信用記錄規定保存期限的問題,與是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關。
但是,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被強制執行的人會有信用記錄。民事糾紛為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單,將無法獲得銀行貸款。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第五百壹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進行處分外,還可以根據情況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通知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等有關機構。
最高法院關於失信人名單的規定
2.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3.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的姓名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4.被背信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所在單位。,
5.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告知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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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