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我國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金融運營的電子商務公司,P2P網絡借貸平臺,眾籌網絡投資平臺,理財移動財富管理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都已全面鋪開,將投資和財富管理帶給公眾。並且金融服務很方便。但是,與此同時,由於相應的監管措施不足以及第三方資金的支付方式不透明,許多互聯網金融公司已經斷鏈並關門,造成了壹定的隱性金融風險。因此,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當務之急,引入非銀行機構的網上支付監管措施也是合理的。但是,所有金融監管政策的出臺必須以確保金融創新和金融安全為基礎,以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和打破金融壟斷利益為核心。否則,金融監管政策將帶有偏見,甚至涉嫌利益偏頗,將遏制金融創新,加劇不平等競爭,並形成對金融利益的新壟斷。
首先,要保護銀行的後付款方式和其經營的私人利益,這將鼓勵金融業出現新壹輪的壟斷。過去,網絡支付比銀行服務更快,更方便,並且服務成本更低。第三方支付直接與每家銀行相連,從而使其成為壹個變相的清算機構,相對方便和簡單。這種支付方式贏得了公眾的廣泛贊譽,贏得了巨大的發展市場。支付機構應取得客戶和銀行的授權,並同意向客戶的銀行賬戶發起支付指令以扣除資金。
人們懷疑遏制互聯網金融創新,這將引發國內互聯網金融的新壹輪改組。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服務的其他機構(如信貸,融資,財富管理,擔保,貨幣兌換等)開設支付賬戶。更改原始付款的方式將相關公司排除在付款門外。目前,我國大約有2,000個P2P平臺。該法規無疑將對大多數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托管的P2P在線貸款平臺造成致命打擊;如果采取?壹刀切?的做法,將會給這些機構造成極大的傷害,不利於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中央銀行還應進壹步改善其管理方法,將監管目標放在確保金融創新和金融安全的平衡基礎上,並為現有銀行業,網上銀行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創造公平的競爭機會,並防止這種趨勢。基於這些考慮,中央銀行應進壹步放開非銀行機構的第三方支付交易額度,開戶對象和開戶條件,以消除對互聯網金融的過度限制,避免扼殺互聯網創新活力的現象。互聯網金融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