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刪除:除未成年人、城鎮居民和農民外,不能履行勞動植樹義務的適齡公民,應當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繳納標準按照每人每年種植5株大苗和50株小苗的勞動量確定,折算為2個工作日。
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取,存入同級財政專戶,統籌安排用於義務植樹組織宣傳、苗木補助和管理補助等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定期審查其使用情況。二、《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4)
1.增加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後十日內,將抗震設防要求的采納情況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增加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大型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設施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十壹條:“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修改為:“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管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批準或者核準。”
4.第十二條:“根據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本溪市地震區劃圖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采納情況進行備案。”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鐵路、交通、水利、電力等其他專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工程初步設計或者設計文件的審查內容。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5.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654.38+10萬元以上654.38+10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6.刪除第二十壹條和第二十二條。
此外,條款的順序也應相應調整。三。本溪市公證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157)
將第七條中的“下列事項應當辦理公證”修改為:“下列事項應當經當事人申請,由公證處依法辦理公證”。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令號本溪市人民政府127)。
1.第六條增加壹款: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2.第十壹條增加壹款: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條例實施兩年後,需要繼續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3.第二十四條增加壹款: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1本發[1988]42號市外辦關於授予外國人榮譽稱號的暫行規定1988.7.222本發[1991]62號市法制辦關於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90件規範性文件的通知199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