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均有保護檔案的義務。第六條 私營企業應當遵循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原則,集中統壹或歸口管理本企業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實現檔案的有效利用。第七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私營企業都必須建檔。
私營企業檔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壹)有負責人分管檔案工作;
(二)配備適應檔案管理需要的人員;
(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四)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安全;
(五)檔案材料完整、準確、系統;
(六)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第八條 私營企業可委托當地國家綜合檔案館代管其企業檔案。接受委托的綜合檔案館代管私營企業檔案可按約定收取整理、鑒定、保管等所需的費用。第九條 私營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兼)職人員管理檔案。私營企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專業知識和相應技能,並取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對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檔案工作人員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考評檔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第十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件材料,必須定期立卷歸檔。
下列文件材料為私營企業檔案的歸檔範圍:
(壹)設立和變更的申請、批準、登記以及註銷、破產後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與各方面簽訂的合同協議;
(三)財務、勞動工資、人事、法律事務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基本建設、儀器設備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信息咨詢、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轉讓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教育培訓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黨團組織和工會組織的文件材料;
(九)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材料。第十壹條 私營企業購買或兼並國有、集體企業的,必須在企業資產評估、移交的同時,按規定評估、移交檔案及設施,並向被購買或兼並的國有、集體企業的原主管部門或國家檔案館移交應歸國家所有的檔案及設施,不得在交接期間擅自向他人提供國家所有的檔案。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必須妥善保管,向社會公布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出賣檔案,須經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賣給或贈送給外國人。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向所在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檔案形成、整理、保護、利用等情況。
私營企業破產後,應妥善保管好企業檔案。凡涉及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未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鑒定不得銷毀。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利用私營企業檔案,私營企業不得拒絕和收費。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對保管到期的檔案應當及時進行鑒定,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須列出銷毀清單,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銷毀。第十六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檔案管理等級認定工作,私營企業可自願參加。第十七條 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私營企業檔案管理和利用取得顯著成效的,應給予表彰。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壹)未建立檔案的;
(二)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不按期歸檔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未取得檔案崗位資格證書的;
(四)檔案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