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簡易註銷公告期滿,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註銷簡易註銷公告。具體政策為:工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設置提示服務,提醒企業在發布簡易註銷公告前及時到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並上交註銷發票,提高簡易註銷通過率。在企業信息申報界面,設置了簡易的註銷承諾下載模塊和詳細的說明,方便企業下載填寫。同時,對於承諾書及格式不規範(如未按規定樣式上傳承諾書)的企業,在企業補正後,工商部門可受理其簡易註銷申請。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註銷公告。被撤銷匯總註銷公告或者被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決定不予撤銷匯總註銷的企業,可以正常辦理工商登記事項和相關涉稅事項。企業再次申請註銷時,只能通過普通註銷登記程序退出市場。此外,公告期內,企業不得憑營業執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發票領取等相關涉稅事項,但其未盡義務除外。公示承諾書所有投資人簽名(蓋章)不全、有錯誤或提交的承諾書與公示承諾書不壹致的,工商部門不予受理簡易註銷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續下去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