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基本信息變更:業務員受理單位遞交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變更內容涉及原《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內容的,收回原登記證件並打印核發變更後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
1、讓單位負責社保的人在社保系統打印信息變更申請表(修改戶籍信息)。
2、帶上已加蓋公司公章的信息變更表、身份證、戶口卡(集體戶不需要戶主頁)復印件和身份證、戶口卡原件去公司交社保的勞動局或者社保局修改
3、社保局取號,辦企業業務,即可完成戶籍信息修改了。
原則上,修改社保信息,需要變更表原件、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戶口頁復印件及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