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五條省、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組織不得申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第十條申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應當填寫申請表,並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 (壹)機關、單位提交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企業單位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事業單位應提交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及復印件;社會團體應當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及復印件;其他組織提交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有關文件及復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三)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組織授權代理人辦理登記的證明;組織機構的分支機構在登記組織機構代碼時,還應當提供該組織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