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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應關註企業公示信息中的哪些內容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兩種制度。這兩種信息公示中的內容,都與財務人員工作密切相關。其中第九條為企業年報公示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了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間、公示程序和公示載體,並把年度報告內容限定為能夠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信息,而對於企業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等信息,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公示。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信息,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十條為即時公示的規定。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等,企業應當自這些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需要提醒企業註意的是,在實務處理中,很多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股權轉讓和實繳註冊資本到位卻沒有在20個工作日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情形。因為承擔企業信息變更工作的人員壹般為企業會計人員活辦公室人員(大中型企業可能有專門的法務人員負責)。很多時候,企業會計和企業辦公室人員不了解公司股權是否轉讓,也沒有參加股東大會等,造成財務人員掌握的信息與企業實際情況不對稱,這樣就會產生企業股東之間進行了股權轉讓,而企業財務人員無法獲得有關資訊而延誤企業信息公示的情形。從2014年10月1日以後,如果再出現這樣的情況,企業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從而影響企業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

公示企業財務信息,有利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業界專家表示,此次公布的條例,明確了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只承擔其職責範圍內的公示和監管責任;同時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予以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認為,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確立,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裏程碑。此前企業的經營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門對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只在企業和相關部門內“妳知我知”,或在較小範圍內傳播。而現在這些都成了要求公開的信息。這些信息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有利於加強企業的誠信建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表示,隨著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如企業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示或者弄虛作假,則會被管理部門納入經營異常名錄;若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則由國家或省級工商部門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獲取這些信息。這將使企業的經營行為被置於陽光監督之下,倒逼企業對其不誠信行為負責,有利於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會計所、稅務所或迎發展新契機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四條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並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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