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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對各單位進行會計監管的內容有哪些?

(1)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報送要求。

1)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2)在財務會計報告的報送時間上,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在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的格式上,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壹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

名並蓋章。

4)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的對象。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5)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財務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壹並對外提供。

(2)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監管要求。

1)關於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互相分離、相互制約;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③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④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2)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各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責任。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4)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

5)接受註冊會計師審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

監督。

6)關於財政監管。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①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7)各企業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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