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註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享。
擴展資料
工商部門應當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依法應當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規定時間內歸集到公示系統。工商部門應在公示系統中通過在線錄入、批量導入、數據接口等方式,為其他政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依法應當公示的涉企信息歸集至公示系統提供保障。
各級工商部門企業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其他政府部門依法提供相關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其他政府部門相關涉企信息的技術實現。各級工商部門負責將涉及本部門登記企業的信息記於相對應企業名下。
工商總局負責定期公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制定《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範》,各級工商部門按照標準歸集信息。省級工商部門應當將其歸集的信息,按規定時間要求及時匯總到工商總局。匯總的信息應與其在本轄區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保持壹致。
在公示系統上歸集公示涉企信息,應當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由信息提供方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百度百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百度百科-企業信息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