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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標簽有哪些相關規定?

1、《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作為規範在我國境內的產品生產和銷售活動的法律,生產者對於產品的標簽標註首先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具體見條款規定,下同)對於生產者應當標註的事項和禁止標註的事項作了明確規定。《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對於生產銷售的商品的標識作了規定。《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對處理產品、進口產品的標識作了具體規定。

2、其他領域法律的規定。

《產品質量法》對於產品的標簽作了相對原則性和概括的規定,實踐中,產品種類成千上萬,單單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者在標註時,或多或少地會感覺到茫然,不知所措。在壹些特殊領域,立法時對於產品上應當標註的內容也作出了規定。

壹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對於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以及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應當標註的事項、禁止標註的事項作了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四十條對於被召回的食品、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標簽應當標註的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第三十條第二款對於進口特種設備的標註內容作出了規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分別對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主要部件、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出廠時應當標明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十壹條、《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十四條、《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對相應產品出廠時應當標明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是《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註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四是《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凡無產品合格印、證的計量器具,不準出廠”。《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對於標註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和編號以及委托加工制造計量器具等情形做出了具體規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對於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標註作出了具體規定。《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在包裝的顯著位置用中文、數值和法定計量單位清晰標註凈含量。經營者不得銷售未標明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

五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對生產許可證標誌、委托加工、試生產等情形的標註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是《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於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誌的式樣、文字和名稱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對於強制性認證產品的標註及認證標誌作出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對於認證標誌的式樣以及使用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中對於獲證產品的標註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七是《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條對於列入目錄產品能源效率標識的標註作出了規定。

八是《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條對於汽車生產者的標註義務和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等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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