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檢驗:報檢是指外貿方向商檢機構提出的檢驗申請。申請報驗時,需要填寫《報驗申請表》,填寫申請報驗鑒定的項目和要求,提交對外簽訂的買賣合同、交易樣本等必要材料。
2.抽樣:商檢機構受理報驗申請後,將及時派人到貨物存放地進行現場檢驗鑒定。抽樣時,應按規定的方法和壹定的比例,從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壹定數量的代表整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進行檢驗。
3.檢驗:商檢機構受理檢驗申請後,將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認真審查合同(信用證)中關於質量、規格、包裝等方面的條款,查明檢驗依據,確定檢驗標準和方法,然後進行抽樣檢驗和儀器分析檢驗;體檢;感官測試;微生物檢驗等。
4.發證:在出口方面,凡列入《類別清單》的出口商品,經業務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代替放行單)。
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機構出具證書的,或國外要求出具檢驗證書的,應按規定出具所需的封面證書;國外不提供證明的,只出具銀行憑條。目錄外的出口商品須經商檢機構檢驗,檢驗合格並簽發證書或放行單後方可裝運。
擴展數據:
產品出口商應提供的材料和要求,以供檢查: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壹般進口貨物應填寫壹式兩份;加工貿易貨物、保稅貨物等需要海關核銷的貨物,應當填寫專用報關單壹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要國內退稅的,應填寫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所需份數比報關單少壹份,貨物出口委托對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在貨物售出後,按照實際銷售金額與出口單位結匯。出口報關時,可免交陸運運單、空運運單、海運進口提單和海運出口提單。
海關查驗單證後,在正本運單上簽字,放行並退還報關貢品,以便提貨或裝船。
4.貨物裝箱單。份數與發票相同。但品種單壹、包裝內容壹致的散裝貨物或包裝貨物可以豁免。
5、出口核銷單。所有出口貨物報關時,應提交外匯管理部門蓋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填寫核銷單編號。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當提交貿易合同和貨物原產地證明。
7.其他相關文件,包括:
(1)經海關批準減免稅的貨物應提交海關簽署的減免稅證明,在京外資企業應提交海關出具的進口設備清單。
(二)已在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進出口的貨物,應提交海關簽發的《登記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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