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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二章:確定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根據產品發展和質量變化,將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目錄》並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國家監督抽查計劃,並將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分配給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後制定抽查方案。

抽查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抽樣。說明抽樣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以及檢驗樣本和備用樣本的數量;

(2)檢驗依據。檢查依據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

(3)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當突出重點,主要選擇與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有關的項目以及主要性能、理化指標等。;

(4)判斷規則。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有判斷規則的,原則上按照標準的規定進行判斷。標準中沒有綜合判斷的,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可提出方案,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意並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實施,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

(五)提出被抽查企業名單。在確定抽查企業時,應突出重點,具有壹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各占壹定比例,同時應有壹定數量的跟蹤抽查企業。必要時,可以指定被抽查企業的範圍;

(六)抽查預算。抽查預算按照非營利性原則制定,主要包括檢驗費、差旅費、樣品運輸費、公告費等。

國家監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和判定規則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十五條抽查方案經國家質檢總局審定後,向檢驗機構下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書》、《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國家監督抽查反饋單》。

第十六條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後,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督抽查的有關規定,對抽樣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

各有關單位對國家監督抽查中確定的產品和企業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向企業透露和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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