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抄稅時間的規定
1.企業應在法定申報期內提前兩天辦理復印納稅申報表手續。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報稅單復印成功後才能進行報稅。
2.無論您上月是否購買或開具了稅控發票,企業都必須在抄稅期間進行“抄稅”操作,並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否則企業下月將無法開具稅控發票。
3.在系統規定的抄稅時間之前,不得進行抄稅操作,否則會影響企業開具稅控發票。
4.每月1日零點,系統會自動結賬。無論企業是否抄稅,每月1後開具的稅控發票,次月自動入賬。因此,企業當月作廢的稅控發票應及時在系統中執行。壹旦系統關閉,企業將無法再作廢上月開具的稅控發票。
5.建議企業每月使用新軟盤生成抄稅軟盤,即抄稅軟盤中只存儲當月的抄稅數據;特別是跨年度抄稅時必須使用新的軟盤,即上壹年度的抄稅數據不能存在這張軟盤中。同時,抄稅時要攜帶備份軟盤,做好殺毒,避免多次跑路。
6.企業變更、註銷、過戶時,主管稅務所將通過認證子系統掃描補充企業使用的稅控發票存根;企業未使用的稅控發票由主管稅務所按照發票作廢流程統壹作廢,企業不得通過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作廢庫存未使用的稅控發票。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1)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有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賬號。
(四)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