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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環保局的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制定重點區域、流域汙染防治和飲用水源的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以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牽頭調查處理全市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和協調各區(市)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和預警工作;牽頭協調跨區域和流域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全市重點區域和流域的汙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實施全市汙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提出總量控制的汙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區(市)、縣、市級相關部門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考核汙染物總量減排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對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以及市級財政資金的安排提出意見;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全市計劃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依法負責排汙費的征收、減免和稽查;參與引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全市從源頭上防治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負責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發展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城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環境工程監督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全市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大氣、土壤、噪聲、光、臭氣、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組織和指導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行政檢查,組織實施汙染源限期治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制定全市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評價生態環境質量;監督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的建設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生態破壞的修復;指導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的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和監督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和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管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參與核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放射源、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的“三同時”管理;負責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無損檢測的監督管理;參與防生化、防核、防輻射恐怖襲擊;負責全市核與輻射監測和監管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環境標準,執行國家和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的調查、評價、預測和預警,組織全市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信息網絡的建設和管理,建立並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壹發布全市環境綜合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境統計。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和推廣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進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壹)開展本市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全市重大國際環保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辦理對外環保事務,負責與國際環保組織的聯絡。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十三)監督貫徹執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重大決策。

(十四)承辦市政府公布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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