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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目的依據)

為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營造企業信用環境,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征集與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以及企業在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及社會活動的市場主體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信息提供單位是指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等單位。第四條 (信息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全市統壹的數據交換平臺征集、***享企業信用信息,由門戶網站成都信用網向社會發布。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或本行業內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和評價制度。第五條 (管理機構)

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管理,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使用。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機制,並提供工作保障。第六條 (協調機構)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信息提供單位和有關單位組成並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對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管理和應用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組織協調和研究解決。

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七條 (工作原則)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獨立、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八條 (信用***建)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有關活動。

鼓勵項目開發、商業投資、商務采購、經營決策等活動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第二章 征 集第九條 (信息征集)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接收、整理、儲存等活動。第十條 (信息來源)

企業信用信息的來源主要為信息提供單位提交、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自行采集和企業自主申報。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或本行業內的企業信用信息檔案,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提供信用信息。第十壹條 (信息內容)

信息提供單位和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標準、行業管理規範和有關規定,確定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數據采集目錄。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每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數據采集目錄向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特殊情況急需記錄或更新的,應當即時提交或更新。

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可以自主采集能夠用以分析、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企業可以自主申報能夠用以分析、判斷本企業信用狀況的其他信用信息。第十二條 (信息分類)

企業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業績信息、提示信息、預警信息和警示信息。第十三條 (基本信息)

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壹)企業登記註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取得的行政許可情況;

(三)企業的資質等級情況;

(四)企業納稅、社會保險費繳納、公積金繳存等基本情況;

(五)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周期性審驗的結果;

(六)企業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情況;

(七)其他基本情況。

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登記、變更、註銷或撤銷等內容。第十四條 (業績信息)

企業業績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壹)企業獲得區(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級以上行政機關獎勵表彰和政策性資金扶持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受到區(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級以上行政機關獎勵表彰的;

(二)企業被稅務部門評定為納稅信用等級A級的;

(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或獲得中國名牌、四川名牌的;

(四)企業通過質量標準認證的;

(五)企業獲得“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的;

(六)企業獲得行業協會表彰的;

(七)其他業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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