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群眾來信來訪;
(二)承辦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轉辦、交辦的信訪問題;
(三)指導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搞好信訪工作;
(四)組織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幾個村(居)委會或多個單位的信訪問題;
(五)查處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經多次處理本人不服的信訪問題;
(六)搞好信訪調查預測工作,及時掌握並向上級反映本行政區域內帶傾向性、苗頭性、普遍性的問題,並積極主動做好疏導工作,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
(七)收集、整理、上報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中有關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幹部作風、生產生活及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向來信來訪群眾提供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咨詢,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九)按時向上級信訪部門報送有關文字材料和統計報表;
(十)管理信訪檔案,保守信訪機密。第三章 工作原則第八條 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處理人民群眾的信訪問題應堅持自辦為主的原則,凡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信訪問題,要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就地解決,不得推諉。第九條 堅持“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群眾的信訪問題涉及面寬,情況錯綜復雜,處理時必須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把問題解決好。第十條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遵循黨的方針、政策的原則,要在調查研究、弄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公正處理和正確回答群眾提出的問題和要求。第十壹條 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的原則。群眾在信訪中提出的各種問題和要求,既有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又有思想認識問題。要針對信訪人的具體情況,有目的地進行形勢、政策、法制、人生觀、倫理道德等教育,做耐心細致的疏導工作,解開他們的思想疙瘩。第十二條 堅持切實保護檢舉揭發人的原則。凡群眾檢舉揭發的來信來訪,嚴禁轉變給被檢舉揭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舉揭發人和內容泄露給與工作無關的人員。第四章 程序和制度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對群眾來信來訪,要逐件、次登記,弄清信訪的內容、性質、要求。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呈領導閱批、立案查辦、按職責分工交有關部門查處等方法處理。第十四條 對轉文給村(居)委會或企事業查處的信訪問題,要加強指導、督促和檢查,限期上報辦理情況。第十五條 對領導批示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問題,應及時組織力量查處,寫出查處報告送領導審閱、上報。需要答復來信人的,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答復。第十六條 重要信訪問題在查處過程中形成的正式和有保存、使用價值的文字材料,應立卷歸檔。第十七條 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要根據本地區信訪的實際和本辦法的要求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壹)工作研究制度。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分析信訪形勢,研究部署檢查信訪工作;
(二)領導接待、閱信制度。黨政領導同誌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眾來訪,認真閱處群眾寫給自己的來信,必要時親自給群眾復信;
(三)信訪業務制度。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登記、呈閱、立案、辦案、結案、復信和信訪信息的搜集、調查、反饋制度;
(四)目標管理制度。把信訪工作列入鄉、鎮、街道工作目標管理的內容,統壹考評;
(五)立卷歸檔制度。按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將信仿文書和處理信訪問題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