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應書面告知業主物業檢查記錄。
為落實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建總[2004]155號)規範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明確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加強對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物業驗收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 * *部位和設施的驗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向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雙方應當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書面告知業主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行政管理部門對業主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按規定提供前期物業服務,依法收費。
應公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協議、物業驗收協議、交接記錄等7種備案文件,證明建設單位將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並通過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自物業移交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義務,並承擔管理服務不當的責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買受人和業主有權依據七類備案文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和收取費用。事實上,未按照《物業驗收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履行告知義務,證明建設單位未依法移交物業,未按規定提供前期物業服務,故向買受人業主收費是違法的,不符合《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
其他問題請參見《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的義務》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