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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被曝光的企業壹般後續都怎樣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缺陷商品或者服務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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