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項目產權單位:憑介紹信、產權證、用戶身份證明,可使用相關檔案。
3.項目管理單位:憑單位介紹信、管理文件及使用者身份證明,可使用相關檔案。
4.承擔政府部門組織或政府部門委托項目的單位:憑政府部門介紹信和用戶身份證明,與我館簽訂《檔案利用保密協議》後,可利用相關檔案。
5.因工程建設需要利用地下管線檔案的單位:憑單位介紹信、工程的規劃行政許可文件和使用者的身份證明,與我館簽訂檔案利用保密協議後,方可利用相關檔案。
6.個人業主:憑物業所屬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的介紹信、業主產權證、使用人身份證。
明,可以使用相關文件。
7.公、檢、法、仲裁機構:憑單位介紹信和使用者身份證明,可使用相關檔案。
8.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利用檔案:憑檔案移交單位、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產權單位的介紹信和利用者的身份證明,可以利用有關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和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保存的未開放檔案。未開放檔案的利用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