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縣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工作,保護被征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縣政府於2026438+0年8月26日發布了《城口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2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6年8月26日起,同時廢止《城口縣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城口縣政府[2008]33號)、《城口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城口縣政府[2013]53號)。為便於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正確理解實施,現將內容解釋如下。
壹.背景和依據
(1)國家層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新《土地管理法》對征地範圍、程序、補償等進行了較大調整。
1.征地範圍。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六種情況可以征用土地(主要包括:軍事外交、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成片開發等。)符合公眾利益的,不符合的可以用集體建設用地來保障。
2.征地責任主體。強化縣人民政府征地主體責任,由原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縣人民政府。
3.征地程序。調整了征地程序,提出了原征地經市政府批準後的部分程序,要求縣政府在征地批準前完成征地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風險評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辦理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工作。
4.征地補償和安置。壹是將征地“按原用途補償”調整為“公平合理補償”。二是將原按面積計算土地補償費和按人計算安置補助費,調整為按征地面積計算綜合地價,並要求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第三,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對農村村民的房屋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其生存權和財產權。
(2)市級層面提出了新的規定。根據《重慶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對征地責任主體、片區綜合地價、安置人員範圍、安置人數計算方法、房屋貨幣安置標準進行了調整。
1.論征地責任主體。進壹步明確了縣人民政府征地的主體責任和征地實施機構的職責。
2.關於小區綜合地價。根據該區域的綜合地價,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3.關於安置人員的範圍。綜合考慮承包經營權、長期生產生活、戶籍等因素,將安置人員範圍細化為六類。
4.關於房屋貨幣安置標準。房屋貨幣安置價格標準參照征地預公告發布時征地範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均價與磚墻(條石)裝配式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差額制定。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壹)《辦法》主要是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的規定,對我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進行調整。
本辦法共分六章,* * * 37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縣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
第二章征地補償。規定了綜合地價、房屋補償、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林地補償、不予補償和企業搬遷補助。其中,第五條分別明確了片區綜合地價的區劃範圍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在片區綜合地價中的比例;第六條明確了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第七條明確了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原則;第八條明確了農村房屋及其他地上構築物(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第9條澄清了不予賠償的情況;第十條規定了對企業的搬遷補助,取消了原房屋補償中的殘值收購和超面積補償。
第三章人員安置。規定了人員安置範圍、安置人數的確定、安置對象的確定、社會保險繳納補貼的規定和促進就業的規定。其中,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結合城鄉戶口統壹登記和穩定長期土地承包關系政策,分別列出了人員安置範圍和不予安置的情形。第十三條調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征收土地時,需安置人數的計算方法和安置對象的確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根據新《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將現行征地人員安置對象調整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住房安置。規定了房屋安置對象的範圍、三種房屋安置方式的適用、自建宅基地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貨幣安置的面積標準、安置房購買價格、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房屋搬遷和臨時安置、獎勵和補貼等。其中,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明確了住房安置的原則和對象;第十八條舉例說明了不允許住房安置對象的情況;第19條規定了三種住房安置方式和原則;第二十條規定了對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的補貼;第21條細化了貨幣投放方式;第二十二條對安置房的安置方式進行了細化;第23條列舉了安置房和貨幣安置的幾種特殊情況;第二十四條說明了兩套以上房屋的處置方式;第二十五條明確了重置價格標準50%補貼的幾種情況;第27條明確了建安費用的審批程序;第二十八條明確了臨時安置費的標準;第29條規定了搬遷費標準。
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逾期不搬遷土地、阻撓征地拆遷工作的法律責任,以及國家機關多次不作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無人陪伴費用的繳納、大中型水利水電政策的適用、實施時間和長期生產生活的解釋。
三、新舊《辦法》的區別
根據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令的有關規定,結合[2008]33號文件和[2013]53號文件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內容如下:
(壹)關於征地責任主體。根據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市政府令,土地征收主體為縣人民政府。《辦法》根據這壹規定,強化了縣級人民政府的征地主體責任和征地實施機構的具體職責。
(2)關於小區綜合地價。根據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市政府令,原土地補償費按面積計算、安置補助費按人計算,調整為按征地面積制定片區綜合地價計算。《辦法》規定,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占該區綜合地價的30%,安置補助費占70%。為加強與現行政策的銜接,《辦法》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1.土地補償費。家庭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補償費的80%(即區綜合地價的24%)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被征收土地面積支付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即區綜合地價的6%)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使用;未承包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補貼。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縣不低於3.5萬元/人”的標準向安置對象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發放後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補助費不足的,由縣級財政安排補足。
(3)關於房屋補償標準。為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辦法》將原農村房屋補償標準調整為按照重置價格(重置價格是指在當前經濟市場環境下,與被拆遷房屋基本相同的新建房屋的重建費用)的農村房屋補償標準。我縣重置價格標準參照重慶市中心城區房屋重置價格標準制定。
(4)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扣除林地後的面積為基準,中心城區定額補償2.5萬元/畝,其他區縣定額補償不低於0.8萬元/畝。結合城口縣實際,在制定本辦法時,扣除宅基地和工礦用地面積後的原面積為林地補償標準,按照《重慶市征用林地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於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該地區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5)關於人員安置範圍。《辦法》將原農業戶口為主的人員安置範圍調整為“戶口+承包經營權”。對於戶口遷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除33號文件規定的大學生、現役軍人、服刑人員外,增加了兒童福利機構孤兒、符合條件的戶籍制度改革人員和進城落戶人員,排除了在法定贍養條件下戶口遷入的人員、“空戶”和投靠父母的子女。《辦法》第十壹條所稱“長期”解釋為:指縣人民政府發布征地預公告前,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作、生活、居住1年以上(再婚配偶及隨行子女離婚後已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作、生活、居住3年以上)。
(六)關於安置人數的計算方法。根據不同地區綜合地價與農村耕地比例差異較大的實際,將部分征地時安置人數的計算方法由33號文件規定的“耕地與非耕地面積之和的0.5倍除以人均耕地面積”調整為“征收土地面積除以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安置人數”,並按耕地比例進行了修訂。
(七)關於房屋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辦法》將按照“征地範圍相鄰區域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計算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調整為“參考征地範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均價與發布征地預公告時磚墻(石)裝配式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差額確定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均價由縣人民政府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8)集體土地企業搬遷補助。《辦法》將33號文件“集體土地企業補償”中搬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用(包括設備搬遷損失、停工損失和搬遷費用)按搬遷設備折舊凈值的20%計算。調整為“企業搬遷津貼”,分為“農業、工業和商業服務業”三類。根據不同標準,給予壹次性搬遷補助費(包括設備搬遷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和搬遷費)。
四。獲取相關政策
可通過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