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資金來源、出資額等內容。;
2.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登記註冊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中級及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營業場所的有關資料和使用權證明,如房產證、租賃合同復印件等。並填寫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圖。經營者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企業信息管理系統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準備的證明材料。
《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第八條
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然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申請人也可以直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1)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復印件;(二)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三)企業章程;(四)註冊資本的數額、來源和性質;(五)營業場所情況和使用權證明;(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證明材料。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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