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範圍:
凡出口食品的生產、加工、儲存的企業都需要辦理衛生註冊、登記。
二、主管部門: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註冊、登記工作。
三、衛生註冊、登記的要求
1、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的企業,必須取得衛生註冊證書或者衛生登記證書後,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
2、未經衛生註冊或者登記企業的出口食品,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
3、國家認監委根據出口食品的風險程度,公布和調整《實施出口食品衛生註冊、登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註冊目錄》)。對《註冊目錄》內食品的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註冊管理;對《註冊目錄》以外食品的生產企業實施衛生登記管理。
4、申請衛生註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建立衛生質量體系。
5、申請衛生登記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特點並參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建立衛生質量體系。
6、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前,應當向所在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選址、設計的衛生審查,審查合格方能施工。
四、審批程序
(壹)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參見教材122)
(二)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三)受理申請後,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評審組進行審查和評審。
(四)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規定,對申請材料和評審意見進行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於10日內頒發《衛生註冊證書》或衛生登記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說明理由。
五、有效期:
1、《衛生註冊證書》和《衛生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
2、《衛生註冊證書》由國家認監委統壹印制,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衛生註冊企業頒發。
3、《衛生登記證書》由國家認監委統壹印制,以直屬檢驗檢疫局名義向衛生登記企業頒發。
六、監督管理
對註冊企業監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壹)、日常監督管理。由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對衛生註冊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二)、定期監督檢查。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衛生註冊評審員對衛生註冊企業定期實施監督檢查。
1、對肉類、水產、罐頭、腸衣類衛生註冊企業,每年至少組織壹次全面監督檢查。對季節
性出口產品的衛生註冊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季節進行監督檢查。
2、對獲得國外衛生註冊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或者生產季節)進行壹次全面監督檢查。
3、對其他衛生註冊企業,直屬檢驗檢疫局可視具體情況確定監督檢查次數。定期監督檢
查應當包括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問題的改正情況。
(三)、換證復查。出口食品註冊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復查申請。直屬檢驗檢疫局按規定對申請企業進行復查,合格的予以換證,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請換證的不予換證。
(四)、在對衛生註冊企業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整改,並暫停受理其出口報檢,直至確認企業整改符合要求:
1、發現有對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構成嚴重威脅的因素包括原料、輔料和生產加工用水(冰)
等,不能保證其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的;
2、經出口檢驗檢疫發現產品安全衛生質量不合格,且情況嚴重的。
(五)在對衛生註冊企業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發出通知,吊銷其衛生註冊證書:
1、有上述“監督管理”第(四)項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
2、企業因原料、生產、加工、儲存內部管理等原因,其產品在國外出現衛生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3、企業隱瞞出口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問題的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後果的;
4、企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5、借用、冒用、轉讓、塗改、偽造衛生註冊證書、註冊編號、衛生註冊標誌,或者本企業未註冊食品使用本企業註冊食品的註冊編號的。
被吊銷衛生註冊證書的企業,自收到吊銷通知書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衛生註冊申請。
(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企業的衛生註冊資格自動失效:
1、衛生註冊企業的名稱、法人代表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化後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2、衛生註冊企業的生產車間改建、擴建、遷址完畢或者其衛生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後30日內未申請復查的;
3、1年內沒有出口註冊範圍肉食品的
4、逾期未申請換證復查的。